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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出钱买房房屋却归了他人 究竟是何原因?

山东商报  2016-12-12 13:37

[摘要] 王某近看房产市场前景好,萌生了借钱买房投资的想法。她向亲朋好友表示自己受政策所限不能再向银行贷款,说服他们向银行贷款,并由他们出面购房,房子产权登记在他们名下,由她支付购房款的首付及以后的银行贷款。一旦房价上涨,收益主要由她收取。

王某近看房产市场前景好,萌生了借钱买房投资的想法。她向亲朋好友表示自己受政策所限不能再向银行贷款,说服他们向银行贷款,并由他们出面购房,房子产权登记在他们名下,由她支付购房款的首付及以后的银行贷款。一旦房价上涨,主要由她收取。一年多时间里,王某先后以这种方法购买多套房屋。一年后,王某听说,有个代她买房的同事擅自将一套房子出售了。现王某带着部分按揭款的还款证明过来咨询房屋权属归属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王某虽然提供了部分按揭款的还款证明,但只能说明还款手续是她在办理,不足以说明她是诉争房屋的产权人,不动产的所有权应当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该案例中,在名义产权人不认可,并且王某又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的情况下,其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房屋是由王某购买,按照不动产的登记管理政策以及房管局的登记信息来看,名义产权人便为实际所有权人,王某很难要回属于其所有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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